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