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小型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水利建设基金的30%;

(二)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用于农业土地开垦的10%;

(三)水资源费的30%;

(四)小型水利工程拍卖、租赁、转让等收入;

(五)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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