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服务。乡(镇)水利工作机构,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的管理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应当引导和帮助村(居)民发展小型水利事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小型水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