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的小型水利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小型水利建设。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