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的小型水利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小型水利建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