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乡(镇)水利工作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