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