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小型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