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小(一)型、小(二)型水利工程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

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水库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枢纽部分及大坝背水坡脚外五十米以内;

(二)堤防背水坡脚外十米以内;

(三)涵闸、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十米以内,左右两侧各十米以内。

保护范围按照有利于工程安全运行的原则划定。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