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由核准或者备案单位会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投资方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