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小型水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业主应当对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小(一)型、小(二)型水利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