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小型水利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施工的规范,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未经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得擅自开工。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