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执法检查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