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级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它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