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民族乡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女干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