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民有权举报、制止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