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