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