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