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者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违反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