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七条有效夫妻离婚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女方的正常生活和自由,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