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六条有效离婚时,房屋居住使用权或者承租权归男方享有,女方无房居住又无经济能力另行租房的,应当准予女方暂时居住或者由有经济能力的男方租房供其暂时居住,暂时居住时间不超过两年。男方提供住所确有困难但经济上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