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庭暴力)。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或者知情人的举报,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劝阻,可以向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公安、妇女联合会等单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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