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财产权益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住房权益,在同等条件下男女职工一律平等,不得设置妨碍女职工实现住房权益的规定或者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