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户籍在本村的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