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中女性占多数的,由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妇女组织或者指导女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