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七条有效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重体力或者其他禁忌性劳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