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石化企业在勘探、开采、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受到威胁的单位。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报告。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