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小冶炼厂、小化工厂、土炼油场(点)。未经批准不得设立落地原油净化站、原油收购站(点)、收购油田物资器材的站(点)。经批准设立的,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