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小冶炼厂、小化工厂、土炼油场(点)。未经批准不得设立落地原油净化站、原油收购站(点)、收购油田物资器材的站(点)。经批准设立的,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