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石化企业在施工作业中,凡有可能危及公用设施安全或环境保护的,应当由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组织石化企业与有关产权人或环保部门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