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国防教育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五)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写辅导材料和教案;
(六)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其他重大事项。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会同教育部门,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对象和不同时期的特点,结合本省实际,组织编写和完善全省通用的国防教育教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