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评为“国防教育先进个人”:

(一)热爱国防教育,依法履行职责,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积极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推动国防教育活动的开展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模范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国防义务,为国防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国防教育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