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级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命名,市(州)、县(市、区)级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表彰、命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