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具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条件的下列场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一)烈士陵园、革命遗址、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纪念馆、纪念地等;(二)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教育主题公园(场、馆)等;(三)军事训练场所、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四)人民防空教育基地;(五)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