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具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条件的下列场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烈士陵园、革命遗址、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纪念馆、纪念地等;

(二)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教育主题公园(场、馆)等;

(三)军事训练场所、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

(四)人民防空教育基地;

(五)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