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国防教育基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国防教育基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教育功能突出;(二)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并具备一定规模;(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条件的,由省国防教育委员会提出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