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资助的财物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克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