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捐款捐物,支持国防教育事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物,由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