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开展国防教育。企业职工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开展国防教育和履行国防职责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所担负的任务,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