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结合征兵宣传、拥军优属、军民共建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对城乡居民进行国防教育,把国防教育作为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和“五好家庭”等评比活动的一项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