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各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以基干民兵和编入预备役部队人员为重点,利用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重大任务等时机,重点进行人民战争光荣传统、职能使命、战斗精神和国防法律法规等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