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以基干民兵和编入预备役部队人员为重点,利用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重大任务等时机,重点进行人民战争光荣传统、职能使命、战斗精神和国防法律法规等教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