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结合起来,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等课外活动,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军事理论课程或者讲座,组织学生军训,全面提高学生的国防素质。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根据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时间、科目和强度,制定安全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对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进行考勤、考核,将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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