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所担任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迁出或者调离本省的,其省人大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所担任的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职务也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