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或者合并不再担任原职务和在职期间去世的,不办理免职手续,由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