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提出需要查清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如果会议期间不能查清,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提请机关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下一次常委会审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