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