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并作供职发言。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任命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继续担任原部门领导职务的可不再作供职发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