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并作供职发言。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任命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继续担任原部门领导职务的可不再作供职发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