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提请任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属晋升职务的,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前,应当由有关机关向社会公示,方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