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提请任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属晋升职务的,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前,应当由有关机关向社会公示,方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