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进行审议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主管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