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进行审议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主管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