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其中决定代理职务、任免个别副省长、撤销职务,须由提请人或者提请人委托的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提请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