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撤销、批准撤销、批准罢免职务的,分别由原提请人或提请机关提请。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由主任会议提请,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