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的,省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