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的,省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